契约是与族产有关的文据,能带给族人哪方面的保障?

契约是与族产有关的文据,能带给族人哪方面的保障?
原创/百家有谱
4536 8295 人 | 2020-07-20

契约在家谱中又称为合同、案卷、文契等等。在当时法律不健全的社会,契约对维护经济利益起了一定的保障作用。

 

土地是家族的主要家产,土地买卖之类的文据在家谱中占据很大分量的。例如《王氏合修宗谱》刊有“卖田文契”:立杜卖契人王伯革公派下孙天保,今因母亡,葬费无出,自愿将原买离与河土名童儿山蛇形坟山一业,该身一半所有在山,柴薪松株杂树一并在内,其山四至:东至当湾直上,西至当湾直下,南至田,北至大石塔横路。四至之内,计丈山二厘。凭中立契,尽行卖与廷良公子孙名下管业。当日得受时值价九九大钱一千一百文正。在手足讫,钱契两明,未卖之先并无重复交易。家、外人言,有此身当,不涉众事。其粮随契扒纳,不另立推收。成后二各无悔,悔者该罚,照契价一公用,仍依此契为准。恐后无凭,立此卖契,永远存照。道光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。立杜卖契人王天保。 

家谱

宅第在家族中也是重要家产,家谱刊载有关宅第地产的文据也相当多。住宅地的环境关系到一个家族的瓜绵椒衍,子孙繁昌,因此各家谱在刊载住宅图的同时,往往刊载有关住宅地的文书契约,可以避免经济纠葛。《芷水安定胡氏续修支谱》住宅图后的屋基文契,记载了道光十八年兄弟之间的土地买卖资料:胡氏宗述、宗兄弟,因“弃业就业”,将余家园麻土三厢竹山土地,“召到胞兄宗仕名下承买为业”,“时值土价钱拾玖串捌百文正”,“自卖之后任从钱主开挖蓄禁,阴阳两便,百为无阻,断不外生枝节”,“今欲有凭,主此文契一纸,待与钱主子孙,永远收执管业为据”。 

家谱

古人称族人居住的宅第为阳宅,埋葬祖先的坟墓为阴宅。阴宅同阳宅一样,都是家族的重要财产,坟地的契约在家谱中也占据一定比重。例如在《婺源韩溪程氏梅山支谱》刊有“金线坞保祖案卷”:按世忠祠规约,载三十六都崧沥保映字号金线坞等处生熟山场,多半系本中祖 清业,安葬三十四世显妣胡十五夫人、三十五世显妣叶二十三夫人及乡贤儒祖允夫生尊茔,各房支祖仍多葬。惟自宋迄今,历年既久,兼以道途远,未能划清山界。现据国朝丈量清册及各房众存户册,仍有山十余亩为程姓清业,今年初,被方、李、吴细小等盗砍荫木,族内设词理论,旋经中约调停,着罚戏酒呼龙安奠,勒碑加禁。谨将各缘由,包括“初次乡词”、“勒石加禁碑文”、“二次乡词”等内容均刊载在家谱中。江西婺源双桥王氏宗族在光绪十九年续修《双桥王氏宗谱》时刊有“始祖山茔税业各合同总录”,其历代“紧要合同”有:“成化六年与墓邻张思达共立合同”、“万历九年与孙姓立二十五都维字号共业合同”、“万历十年与孙氏面立寒字号合同”等。并以专文介绍“明万历十年始祖坟山与孙姓结讼本末”,长达千余字。“紧要合同”刊登在续谱,其目的是:“以表前日当事者辛勤劳顿之苦,以见今日葺谱者惩戒防后之忧,则祖墓妥而魂魄安,子孙可长守而勿失。” 

家谱

家谱中契约,大多是异姓之间为解决土地、宅地、坟地之间的经济纠纷而立的文据,但也有同一家族中间经协商解决经济纠纷而立的文据。有的家谱不仅是文字的契约,而且还会将有关经济纠葛用图案形象的方式记载下来。将契约、文据勒石示禁,公布于众,一般都是为禁止其他家族成员侵犯其家族利益而设立的,但也有家族将契约勒石公布于众,为的是要求公众监督其本族子弟,不准盗卖顶名情事发生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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